中国发展新蓝图,为何空前强调高质量发展?******
(中共二十大·观察)中国发展新蓝图,为何空前强调高质量发展?
中新社北京10月17日电 (记者 李晓喻)中共二十大报告描绘了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期中国发展的蓝图。其中,高质量发展被视为浓墨重彩的一笔。
在5年前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后,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将高质量发展列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总经济师陈文玲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称,高质量发展是中国经济迈向下一个历史性跃升的必然要求。如今,中国经济总量已增长到114万亿元人民币,稳居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仍然相对落后。只有通过高质量发展,中国才能将经济增长的潜力转化为具体可感的红利,将量的积累转化为质的提升。
在陈文玲看来,高质量发展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既然中国式现代化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为圭臬,就必须且只能把高质量发展作为唯一可行的选择。没有高质量发展,中国式现代化就没有基础和支撑,中国也很难在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大国博弈升温之际占据主动。
针对何为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此前曾作出解释:高质量发展,就是能够很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
分析人士认为,高质量发展成为最重要“指挥棒”,将对中国经济大棋局产生深远影响,一系列新变化将接踵而至。
今后,众多新的“坐标系”料将浮出水面。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胡怀国表示,在高质量发展要求下,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预计将成为中国今后一个时期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相应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都将加快出炉。
今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料将提速。二十大报告专门提及,要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
中国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对记者称,眼下中国不少地方仍存在保护主义、“画地为牢”等倾向,导致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流通不畅,不仅损害国内大循环健康发展,也影响其可靠性。预计今后中国将以更大力度破除各类市场隐性障碍和地域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今后,中国料将在培育高质量市场主体上加大投入。据官方数据,截至2021年底中国市场主体总量已达1.54亿户,但对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头部企业”不多;中国企业在世界500强中的席位近年来明显增多,但竞争力、全球资源配置能力与美欧同行相比仍有不小差距。
陈文玲表示,总体上看,当前中国企业仍处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格局的中下游,这与经济向高质量发展并不相符。只有抓紧培育一批高质量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才有依托。(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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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