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做好今年的春运工作,疫情防控很关键******
中新网1月6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力做好春运服务保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春运工作专班办公室副主任、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蔡团结表示,做好今年的春运工作,疫情防控很关键。
1月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春运工作专班副组长、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成光,春运工作专班办公室副主任、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蔡团结,中国民用航空局总飞行师万向东,国家邮政局副局长陈凯,国铁集团客运部主任黄欣介绍全力做好春运服务保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新社记者 杨可佳 摄蔡团结指出,春运期间,人员的流动、货运的物流活动频繁,人员交叉活动密集,感染风险大。针对这些情况,同时结合国家对新冠病毒“乙类乙管”措施的实施,春运工作专班专门印发了春运疫情防控指南,也发布了春运出行服务指引。“我们将指导各地按照相关要求和文件规定,强化全链条管理,督促我们的从业人员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引导社会公众做好个人健康防护,助力疫情有效度峰和平稳转段,切实保障春运平稳有序运行。”
一是强化客流组织引导。督促经营者强化客运场站的消毒通风,优化客流组织,在进站口、售票窗口及自助售取票设备、安检通道、检票口等关键部位,引导公众有序排队,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分散候乘、分散就座,同时对客流量大的线路及时增加运力,降低人员聚集度。
二是做好公众出行防疫宣传。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此,我们倡导,公众尽量避免前往疫情高流行地区,疫情高流行地区的公众也尽量减少出行,主动避免带症状出行,大家未排除感染风险前,或者出现发热等症状,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客出行期间,也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加强出行全过程防护。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减少聚集。
三是鼓励使用无接触式服务。我们指导客运经营者持续改善售票服务,积极推广应用线上购票、电子客票、自助验票等服务,扩大无纸化、无接触的服务范围,加快推进铁路、民航以及与城市轨道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和安检流程优化,减少换乘等候时间和人员聚集,提高旅客换乘效率。
四是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我们督促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实施症状管理,出现发热等症状的,第一时间报告,停止作业,必要时开展抗原或者核酸检测。加强个人健康防护,上岗期间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同时我们要求,与社会面接触较多、客流量大的一些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里的相关服务人员,收费站等场所的一线从业人员,我们倡导“两点一线”生活方式。同时,上岗时要佩戴N95/KN95口罩。
五是严格落实场站防疫措施。督促经营者加强相关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一些交通运输工具的日常公共卫生管理,做好环境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疫情严重的地区,要适当加密清洁消毒、通风换气频次,客运车辆及时开窗通风换气。
六是有效应对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我们要督促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防疫管理,对驾驶员上岗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行车要求。建立实施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和跨区域人员运力调配机制,做足应对可能出现的从业人员大面积感染的准备,确保人员接替有序,服务不断不乱。
蔡团结同时呼吁各地关心关爱从业人员,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司机之家等,要设置医疗服务点,配备发热药品等必要防疫物品,提供必要的休息场所,确保从业人员有症状时能够及时用药、合理休息。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各地的疫情发展变化,因时因势调整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指导各地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春运各项服务保障工作。”(中新财经)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